直销信息披露

事业代表政策声明
  1. 适用对象
    任何经工商、税务注册并合法年检存续经营的公司法人都可以申请成为推广服 务商(以下简称“事业代表”)。事业代表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员工之 行为均适用本政策声明。
  2. 申请
    申请成为美乐家事业代表,应当填写申请表并签订推广服务协议。
  3. 股东
    本政策声明中所称“股东”均指申请成为事业代表的公司或者拥有事业代表的 公司的股东、投资人和/或实际控制人。
    任何美乐家会员顾客未经美乐家书面许可,不得作为股东同时拥有两个及两个 以上的事业代表资格。事业代表的股东应当均为自然人,且不多于两人;股东 份的50%,并担任该法定代表人。申请成为事业代表的公司,应当向美乐家提 中仅有一人可以具有美乐家会员顾客资格,且该股东所持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 供所有股东的身份证件。
  4. 夫妻
    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成为事业代表的股东,另一方则不能成为另一个事业代表的 股东,也不能成为或者继续拥有美乐家会员顾客资格。
    两个不同事业代表的股东结婚,则两个事业代表均可保留各自的资格;但任何 一方不得协助另一方从事美乐家事业。
    夫妻离婚以后6个月内,未作为事业代表股东的一方,其担任股东的公司不可 以申请成为美乐家事业代表。
  5. 直系亲属行为
    任何美乐家事业代表的直系亲属从事的行为,若由该事业代表实施将违反美乐 家政策或推广服务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该行为都将被视为该事业代表违反美乐 家的政策或规定。
  6. 资格继承
    根据美乐家的政策方针,事业代表之具有会员资格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可以依 照其有效遗嘱、事业代表公司章程或被继承人居住地继承法律予以由一名继承 人继承。
    若被继承人无遗嘱且各法定继承人不能就该继承事项达成一致的,美乐家有权暂停履行与该事业代表签订的推广服务协议,直至各继承人就继承事项协商一致,或中国法院就继承事项下达生效之法律裁判,且仅有一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在该事业代表中的股份。
    继承人必须向美乐家提供法律文件以证明其作为受益人以及有权继受该财产的身份资格,且应当成为美乐家会员顾客,完全接受并遵守包括本政策声明在内的美乐家各项政策声明和经营守则。
  7. 禁止拉拢和利益冲突
    1. 事业代表、其股东以及股东的所有直系亲属,在推广服务协议存续期间或解除或终止之后的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以下行为:
      a) 以直接、间接或通过第三方的方式从事其他与美乐家具有竞争关系的事业或者向该事业提供任何服务。
      b) 以直接、间接或通过第三方的方式招募美乐家顾客或其他事业代表或其股东从事其他与美乐家具有竞争关系的事业或者向该事业提供任何服务。
      c) 向任何美乐家会员顾客或者事业代表介绍或协助介绍其他事业,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鼓励任何美乐家会员顾客或者事业代表参加其他事业。即使事业代表、其股东以及股东的所有直系亲属不知道被招募之人是否为美乐家会员顾客或者事业代表,亦违反本项政策,因为他们有责任先行确定被招募之人是否为美乐家会员顾客或者事业代表。
      d) 制作任何性质之文宣、录音带或推广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和电子邮件),供事业代表或第三人用以招募美乐家会员顾客/事业代表参加其他事业。
      e) 向美乐家会员顾客/事业代表销售、承诺销售或推销任何竞争产品或服务。
      f) 在提供美乐家产品、服务、事业机会时,或在任何美乐家会议、研讨会、新产品发布会、大会或其他活动场合,提供非美乐家产品、服务或事业机会。
      以上所称“招募”是指ⅰ)试图招募、征召、招揽个人或者单位加入某一事业、项目或者组织;或者ⅱ)试图促成、影响或者鼓励个人或 者单位参加某一事业、项目或者组织;ⅲ)介绍、参加介绍或协助介绍某一事业、项目、组织或者其产品。该等可被通过个人联系直接实施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实施的意图亦构成“招募”。
    2. 事业代表违反本政策声明7(1)任一规定,在违反行为发生之日即视同事业代表自动终止及解除推广服务协议,并丧失该事业代表在违反行为发生当月及之后取得一切服务费的权利。如在违反行为发生之日后,美乐家仍支付服务费和其他利益的,该事业代表应当向美乐家返还违反行为发生当月及之后的所有服务费和其他利益。美乐家有权向违反本政策声明7(1)的事业代表主张并获取赔偿,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3. 除美乐家有权要求返还上述服务费、利益和赔偿上述损失之外,如果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政策声明7(1),美乐家或者任何因此违规行为遭受不利财务影响的事业代表有权要求该事业代表返还直接或间接获得和/或可期待获得、基于此产生的、或者与违反本政策声明相关联的一切利润、服务费、报酬或其他利益。
    4. 美乐家公司严格禁止事业代表抢夺其他事业代表的服务对象之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任意更换服务对象的事业代表之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美乐家事业代表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招募或鼓励其他美乐家既有之事业代表或会员顾客,使用其他与原取得事业代表资格或会员资格时不同的名义或身份重新取得该资格,以达到更改或转移事业代表,或抢夺服务对象之目的。
    5. 事业代表违反本政策声明7(4),擅自抢夺其他事业代表服务对象的,除非原事业代表存在美乐家认定的严重过错,否则该事业代表及所涉服务对象应当归还原事业代表。
    6. 事业代表教唆他人违犯本政策声明7(4)的,美乐家有权予扣除服务费或者解除推广服务协议。
    7. 违反本条政策声明将给美乐家或其他事业代表的事业带来特别的伤害,因此,事业代表在获悉相关违规信息后必须立即向美乐家进行举报。事业代表知晓此类信息但不及时报告给美乐家同样构成违规行为。举报违反本条规定的举报人姓名将受到保密。
  8. 美乐家专属信息与商业秘密
    美乐家事业代表承认因履行推广服务协议从而获得美乐家月度商业报表中的所有信息均属美乐家公司之资产及专属资料与商业秘密,包括其他事业代表和会员顾客之姓名(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该事业代表在以任何方式经营 美乐家事业或者参加美乐家相关活动时得知的其他事业代表和会员顾客的识别信息。美乐家事业代表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信息(但向已经是或可能成为美乐家事业代表或会员顾客披露,以推广美乐家产品或事业机会的不在此限),亦不会在任何时候使用该信息用于推广其他事业机会,无论是在推广服务合同存续期间或之后。美乐家事业代表承认,该专有信息因其特性而使之具有独特性,且若违反本条规定的披露和使用将会对美乐家事业及其他事业代表之事业造成无法弥补之损失。因此,美乐家及其事业代表有权通过法律渠道以防止他人违反本条规定。如果必须选择诉讼或仲裁以取得赔偿时,胜诉方有权获得包括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内的损害赔偿。
  9. 禁止店铺或互联网销售
    美乐家强烈支持以家庭为基础的消费和亲自产品推介。为保持公平标准,事业代表不得在实体店或者互联网展示和销售美乐家产品。美乐家产品展示给公众时必须雅观和专业。
  10. 服务费核对
    事业代表应当及时与美乐家核对每月应得之服务费,书面确认服务费金额,并向美乐家开具等额发票。 美乐家在每个月15日(支付日)将事业代表上一个月该得之服务费直接汇入该事业代表指定之银行帐户;若支付日是周末或假日的,则在下一个工作日支付。每月服务费自支付日起180天内仍未被事业代表核对的,美乐家将不再支付该笔服务费。
  11. 代人购买美乐家产品
    美乐家事业代表不得替他人订购产品或支付其费用。
  12. 国际市场限制
    事业代表、其股东以及股东的所有直系亲属不得在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外地区销售、给予、转让、进口、出口或者分销美乐家产品或者辅销品,也不得向其明知或者应知向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出口产品的个人或者单位提供产品。
  13. 商标、服务标记及商号之限制
    事业代表不得使用、复制或传播美乐家之商号、标志、或者除了随美乐家印发及提供之印刷品使用或者传播的以及随美乐家制作或者授权的信纸或名片使用以外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此项包括但不限于特定造型的Mela和Mel、“Melaleuca”一词、“美乐家”一词、叶子和水滴标志,以及表明美乐家提供之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标记或图口号。
  14. 事业代表工作室/培训室规定
    1. 事业代表必须将其工作室提前报备至美乐家,报备信息包括不限于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室照片;
    2. 事业代表为展示、试验、示范美乐家产品而设立、使用工作室,并须为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 事业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工作室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在工作室谈论、存储、展示、记录非美乐家(中国)提供的宣传材料,包括国外美乐家之特惠顾客方案、佣金制度、产品或服务,无论该材料是否正面或负面,是否正确或不正确;
    4. 未经美乐家允许并经政府部门批准,事业代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美乐家经营业务相关的会议或培训活动;
    5. 事业代表在工作室从事产品讲解示范的服务对象超过10人的,必须事先报请美乐家备案;
    6. 未经美乐家允许,事业代表不得在工作室印刷、使用、张贴任何带有美乐家的商标、商号、标识、域名相同或近似文字、图案及其组合的资料;
    7. 事业代表不得在工作室从事同美乐家有同类经营模式、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事业之活动;
    8. 事业代表不得利用工作室,对美乐家产品之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等作夸大失实的推介,严禁欺骗、误导服务对象或强行推广美乐家产品;
    9. 事业代表违反本条规定的,美乐家有权按照本政策声明予以处理;
    10. 事业代表使用美乐家培训室的规定,参照本条适用。
  15. 事业代表培训
    1. 举行美乐家产品或事业培训的,事业代表必须提前15天向美乐家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举行。
    2. 事业代表举行美乐家产品或事业培训的,不得使用非美乐家(中国)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资料,不得宣讲非美乐家(中国)之佣金制度。
    3. 事业代表举行培训,不得扰乱正常之社会秩序,不得影响第三方正常社会活动。
  16. 广告、互联网使用和资料销售的规则
    1. 事业代表不得:
      a) 制作、发行、出售、使用、陈列或者散布涉及美乐家及其产品、服务、佣金制度或事业机会之文件、录音、录影、互联网网页、电话广告信息、互联网公告栏信息、群发电子邮件信息(包括自动回复信息)、专题或其他平面、音频、视频、电子媒体或者社交网站,除非经美乐家根据本政策声明和美乐家互联网使用指南特别许可,或者由美乐家制作并提供。
      复制任何美乐家制作的资料,除非经美乐家根据本政策声明特别许可。
      b) 在任何通知、陈列、广告或推介,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杂志、电台、电视、或互联网、电子邮件广告、或电话、互联网或其他通讯名录中使用美乐家之名称或标志、美乐家产品或服务之名称或标志(除非事业代表在名录中以以下形式列明:“美乐家事业代表——[事业代表名称]”)。
      d) 未经美乐家明确的在先书面批准,在地方性展会、手工艺品展会、商业展会、贸易展览、跳蚤市场或任何类似的活动中,包括使用展台,陈列、宣传、推介美乐家产品、服务或事业机会。
      e) 对事业代表主办或者组织的与美乐家相关的会议进行收费,除非该收费确有必要偿付会议已产生的实际支出并以此为限。
    2. 美乐家有绝对的酌定权要求关闭任何与美乐家有关的网站,要求终止使用任何与美乐家相关的电子邮件信息。若事业代表未能遵守本条任何规定,都将可能导致扣除服务费用或解除推广服务协议的结果。
  17. 收入陈述
    事业代表不得就其自身或他人在美乐家所取得的服务费或佣金作任何虚假的、引人误解的或不准确的陈述。
  18. 产品陈述及保证
    事业代表不得在美乐家官方资料所作产品陈述之外作任何产品陈述、减肥或保健的陈述或产品保证。事业代表不得发表或者散布美乐家官方资料陈述以外的关于使用美乐家产品的信息。事业代表不得利用美乐家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使用的官方资料在中国大陆做产品陈述或者推介美乐家产品。
  19. 合乎道德的服务实践
    1. 事业代表应当:
      a) 表现出专业、有礼貌并且体贴之态度;
      b)真挚并诚实地推荐美乐家产品,并以美乐家的“客户满意保证”为 荣;
      c) 仅依据美乐家官方资料中所载描述美乐家佣金制度;
      d) 熟悉美乐家所指定的销售技巧、佣金制度和政策声明,以及其他资料;
      e) 根据美乐家官方资料所载展示美乐家事业机会;以及向其服务对象提供培训、激励和支持
    2. 事业代表不应当:
      a) 从事任何欺诈的、违法的或者有违道德的商业行为或者招募行为;
      b) 从事强制销售或招募行为;
      c) 介绍未成年人或者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顾客会员协议;
      d) 未经明示许可,为其他客户购买美乐家产品;
      以任何方式诽谤、诋毁、损害名誉、辱骂、公开侮辱或威胁美乐家
      e) 与美乐家员工;
      f) 在任何美乐家会议、研讨会、新产品发布会、大会或其他活动场合进行斗殴、捣乱或破坏秩序;或者 寻求任何方式违反或者规避美乐家的政策。
  20. 政策披露规定
    在推荐潜在事业代表之前,事业代表必须向其提供并阅读最新版的本政策声明。
  21. 独立合同方的义务
    事业代表作为独立合同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有关取、接受、持有、售卖、经销或宣传美乐家产品及服务,以及推广美乐家事业之任何和一切国家、省市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取得、核检、或提交法律或政府机关所要求的有关其从事美乐家事业和/或接受、持有、售卖、经销或推广美乐家产品之报告或许可证照,并自行负担费用;
    3. 自行承担因事业代表从事美乐家事业而发生之各种地方和国家税费之申报及缴纳义务;
    4. 自行提供因从事其事业所需之设备及工具,例如电话、交通工具、专业服务、办公设备及用品;以及 自行提供事业所需之场所,并决定其工作时间。
  22. 事业代表并非公司代表人
    事业代表并非美乐家的公司代表人,不得以美乐家的名义或为美乐家产生任何债务、费用或义务,或者为美乐家设定任何协议或合同项下义务。
  23. 处分措施
    本政策声明下的所有政策、推广服务协议及附件的所有条款,以及由美乐家与事业代表签署的所有其他协议,均系美乐家与事业代表之间合意的实质性条款。
    事业代表的违反上述协议和政策任何条款的行为,或者事业代表的任何违法、欺诈的、虚假的或者不道德行为,依据美乐家的裁量,可能导致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处分措施:
    1. 出具书面警告信;
    2. 处以罚金,可能立即扣除,也可能从以后的服务费中扣除;
    3. 中止推广服务协议一月或数月;
    4. 终止推广服务协议;或者
    5. 业代表签署的所有其他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政策声明下的政策、推广服务协议及附件的条款,以及由美乐家与事 在美乐家针对事业代表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期间,美乐家有权冻结该事业代表的所有服务费用。如果事业代表的推广服务合同基于前述违规调查的结果而终止,该事业代表无权取得在调查期间被美乐家冻结的服务费用。